近期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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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多部门于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沪医保规〔2022〕5号,以下简称“5号文”) 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文号: 沪医保规〔2022〕6 号,以下简称“6号文”)。

以下是我们对5号文以及6号文的要点总结。

5号文主要内容

➢上海市中小型企业可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2022年9月至11月,上海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申请结束缓缴。

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6号文主要内容

➢降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费率

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降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以上为近期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您对以上政策有任何疑问需要解答,欢迎联系我们。

邮箱:info@jkinvest.net

电话:5178 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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