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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
2023-04-27
科技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专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基础上,支持上海市分别按照《上海市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试行)》(附件1)和《上海市外籍“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试行)》(附件2),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
二、上海市应将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纳入地方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供相关便利措施,每半年向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工作情况。
三、上海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
(试行)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 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科维理奖;霍维茨奖;洛仑兹奖;香农奖;科学突破奖;大脑奖;费米奖;普朗克奖章;维多利亚奖;亚当斯化学奖;达尔文奖等国际奖项。
3.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
4. 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5. 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6. 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7. 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8. 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9.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10. 曾任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的。
11. 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2. 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3. 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
14. 担任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5. 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6. 曾获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7. 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8. 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9. 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 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 在国家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及上海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商务部门认定)、贸易型总部(商委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商委认定)、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 国内外中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本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 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 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 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 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 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 6 倍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1. 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 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 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优秀青年人才
1. 40岁以下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 近五年毕业于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STEM)领域专业博士。
3. 在世界排名前10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七、经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服务国家重点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和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或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当地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获得上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外国高端人才(A类)工作许可建议推荐函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办理,并实时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标注“经有关部门推荐人才”,每半年向科技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
(文件涂黑部分为本次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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