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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7-18
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有关要求,现就黄浦区开展2024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重点领域(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由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注册在黄浦区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三、材料报送截止期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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