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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税及审计 &#8211; 君恺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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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进行中，请您关注次年享受项目是否有变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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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4 Dec 2024 09:28:4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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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已新增“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栏目。如果您2025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已新增“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栏目。如果您2025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strong>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strong>期间，通过此栏目对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p>



<p>请您<strong>重点关注是否存在2025年需要调整的事项</strong>，若存在，请及时进行信息修改，以便您的扣缴单位及时获取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在2025年1月预扣预缴申报中顺利进行扣除。</p>



<p>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操作，您可能涉及到以下三种情形↓</p>



<p><strong>情形一</strong></p>



<p><strong>如果您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仅需在2024年度基础上完成确认。</strong></p>



<p><strong>第一步</strong></p>



<p><strong>进入功能页面，一键带入，核对信息。</strong></p>



<p>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去确认”进入功能界面；通过“首页”——“办＆查”——“专项附加扣除”进入功能界面。</p>



<p>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依据提示“将带入2024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p>



<p><strong>第二步</strong></p>



<p><strong>完成信息确认和提交。</strong></p>



<p>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核对信息，完成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系统将提示您本次填写的信息会对2025年度已填报的信息完成覆盖，确认无误点击“确认”，即可完成提交。</p>



<p><strong>情形二</strong></p>



<p><strong>如果您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需修改或删除信息。</strong></p>



<p><strong>举个例子</strong></p>



<p>小张2024年填报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100%全额扣除的扣除比例，2025年，小张与配偶选择50%平均扣除的扣除比例。</p>



<p>当您需要修改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内容时，您可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选择相关扣除项目，点击“可确认”，在填报详情中对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删除”或“修改”等操作。</p>



<p>完成后，如您2025年还有其他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strong>【情形一】</strong>的相关步骤，点击“一键确认”完成信息提交。</p>



<p><strong>情形三</strong></p>



<p><strong>如果您需新增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strong></p>



<p>您可按照<strong>【情形一】</strong>的相关步骤，先对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完成已有信息确认后，您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界面，进行新增项目填报。</p>



<p><strong>温馨提醒</strong></p>



<p>如果您在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strong>以往年度的信息填报有误</strong>，比如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时，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婚后购房夫妻双方均按照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等等，请您及时进行更正。</p>



<p>如果您在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时，涉及的<strong>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未通过公安部门的验证</strong>，建议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认真核对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若身份信息填报存在错误或需要录入生僻字，请您修改后重新提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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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703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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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Mon, 05 Feb 2024 03:48: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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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市税务局介绍，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市税务局介绍，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



<p>PS: 文末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br><strong>国家税务总局</strong><strong>国家税务总局</strong><strong>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strong></p>



<p>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p>



<p><strong>一、汇算的主要内容</strong></p>



<p>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p>



<p>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p>



<p>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p>



<p><strong>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strong></p>



<p>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p>



<p>（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p>



<p>（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p>



<p>（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p>



<p>（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p>



<p><strong>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strong></p>



<p>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p>



<p>（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p>



<p>（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p>



<p>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p>



<p><strong>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strong></p>



<p>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p>



<p>（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p>



<p>（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p>



<p>（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p>



<p>（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p>



<p>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p>



<p>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p>



<p><strong>五、办理时间</strong></p>



<p>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p>



<p><strong>六、办理方式</strong></p>



<p>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p>



<p>（一）自行办理。</p>



<p>（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p>



<p>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p>



<p>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p>



<p>（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p>



<p>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p>



<p><strong>七、办理渠道</strong></p>



<p>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p>



<p>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p>



<p><strong>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strong></p>



<p>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p>



<p>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p>



<p>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p>



<p><strong>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strong></p>



<p>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p>



<p>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p>



<p>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p>



<p>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p>



<p><strong>十、退（补）税</strong></p>



<p>（一）办理退税</p>



<p>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p>



<p>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p>



<p>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p>



<p>（二）办理补税</p>



<p>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p>



<p>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p>



<p>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p>



<p><strong>十一、汇算服务</strong></p>



<p>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p>



<p>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p>



<p>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p>



<p>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p>



<p><strong>十二、其他事项</strong></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p>



<p>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p>



<p><strong><span class="has-inline-color has-vivid-cyan-blue-color">解读</span></strong></p>



<p><strong>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strong></p>



<p>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p>



<p><strong>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strong></p>



<p>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p>



<p>《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p>



<p><strong>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strong></p>



<p>《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p>



<p>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p>



<p>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p>



<p>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p>



<p>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p>



<p><strong>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strong></p>



<p>今年汇算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p>



<p><strong>（一）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strong>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p>



<p><strong>（二）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strong>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p>



<p><strong>（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strong>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p>



<p><strong>四、今年对未依法办理汇算的纳税人有哪些监管措施？</strong></p>



<p>从近几年汇算情况看，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如实填报收入和扣除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税务部门在核查中也发现，小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错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今年汇算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提醒：</p>



<p><strong>（一）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strong>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p>



<p><strong>（二）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strong>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p>



<p>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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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操作攻略请收好</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93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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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Mon, 22 Jan 2024 03:17:5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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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今天给大家带来有关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攻略，方便大家高效、便捷办理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今天给大家带来有关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攻略，方便大家高效、便捷办理~</p>



<p><strong>Part.01</strong> <strong>经营所得是什么</strong></p>



<p>（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p>



<p>（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p>



<p>（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p>



<p>（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p>



<p><strong>Part.02</strong> <strong>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对象</strong></p>



<p>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p>



<p><strong>Part.03</strong> <strong>税款计算方式</strong></p>



<p>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p>



<div class="wp-block-image"><figure class="aligncenter size-large"><img loading="lazy" width="1024" height="611" src="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4/01/640-1024x611.jpg" alt="" class="wp-image-6937" srcset="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4/01/640-1024x611.jpg 1024w, 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4/01/640-300x179.jpg 300w, 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4/01/640-768x459.jpg 768w, 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4/01/640.jpg 1122w" sizes="(max-width: 1024px) 100vw, 1024px" /></figure></div>



<p><strong>Part.04</strong> <strong>办理时间</strong></p>



<p>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纳税人应在<strong>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strong>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p>



<p><strong>Part.05</strong> <strong>办理地点及报送资料</strong></p>



<p>（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p>



<p>（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p>



<p><strong>Part.06</strong> <strong>办理途径</strong></p>



<p>（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p>



<p>（2）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p>



<p>（3）办税服务厅</p>



<p><strong>Part.07</strong> <strong>注意事项</strong></p>



<p><strong>1</strong>  <strong>所得分配</strong></p>



<p>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p>



<p>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p>



<p>（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p>



<p>（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p>



<p>（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p>



<p>（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p>



<p><strong>2</strong>  <strong>亏损弥补</strong></p>



<p>（1）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p>



<p>（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p>



<p><strong>3</strong>  <strong>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之间扣除方式</strong></p>



<p>（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p>



<p>（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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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729/</link>
					<comments>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729/#respond</comments>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Fri, 15 Dec 2023 07:33:3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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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br>相关政策：</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p>



<p>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br><br><strong>您好，我今年大学毕业想要经营一家书店，请问我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strong><br>大学毕业生属于重点群体创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继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p>



<p><strong>如何办理才能享受优惠呢?</strong></p>



<p>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享受：</p>



<p>1. 申领《就业创业证》：</p>



<ul><li>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li></ul>



<ul><li>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li></ul>



<p>2. 资格认定</p>



<ul><li>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 (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li></ul>



<ul><li>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实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li></ul>



<p>3. 申报纳税</p>



<p>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p>



<p><br><strong>温馨提示</strong><br>享受上述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br>1.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br>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br>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br>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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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715/</link>
					<comments>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715/#respond</comments>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Thu, 14 Dec 2023 07:50:4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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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p>



<p>《通知》共包括9项政策措施，其中，<strong>经常项目政策措施4项，</strong>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前期已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广至全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等；<strong>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strong>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p>



<p>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加大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p>



<p><strong>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strong></p>



<p>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p>



<p>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strong>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strong></p>



<p><strong>（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strong>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p>



<p><strong>（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strong>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p>



<p><strong>（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strong>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p>



<p><strong>（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strong>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p>



<p><strong>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strong></p>



<p><strong>（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strong>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p>



<p><strong>（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strong>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p>



<p><strong>（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strong>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p>



<p><strong>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strong></p>



<p><strong>（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strong>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p>



<p><strong>（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strong>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p>



<p>特此通知。</p>



<p><br></p>



<p>附件：</p>



<p><a href="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31208/27f5ca30dfb44fe49f4bcebd9ab7f303.pdf?n=%E5%8A%A0%E5%B7%A5%E8%B4%B8%E6%98%93%E6%94%B6%E6%94%AF%E8%BD%A7%E5%B7%AE%E5%87%80%E9%A2%9D%E7%BB%93%E7%AE%97%E7%94%B3%E6%8A%A5%E8%A6%81%E6%B1%82">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a></p>



<p><a href="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31208/c95ce30a4f0f4615a3bcd4e86538c592.pdf?n=%E8%B7%A8%E5%A2%83%E8%9E%8D%E8%B5%84%E4%BE%BF%E5%88%A9%E5%8C%96%E4%B8%9A%E5%8A%A1%E5%AE%9E%E6%96%BD%E7%BB%86%E5%88%99">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a></p>



<p><a href="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31208/055ba48ef0f143c58313833c466f25cf.pdf?n=%E8%B5%84%E6%9C%AC%E9%A1%B9%E7%9B%AE%E7%BB%93%E7%AE%97%E8%B4%A6%E6%88%B7%E6%95%B4%E5%90%88%E6%96%B9%E6%A1%88">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a></p>



<p><a href="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31208/e2d559662b594a8caf84be03f0c78a19.pdf?n=%E5%9B%BD%E5%AE%B6%E5%A4%96%E6%B1%87%E7%AE%A1%E7%90%86%E5%B1%80%E4%BA%88%E4%BB%A5%E4%BF%AE%E6%94%B9%E7%9A%844%E4%BB%B6%E5%A4%96%E6%B1%87%E7%AE%A1%E7%90%86%E8%A7%84%E8%8C%83%E6%80%A7%E6%96%87%E4%BB%B6%E4%B8%AD%E9%83%A8%E5%88%86%E6%9D%A1%E6%AC%BE">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a></p>



<p><br>国家外汇管理局</p>



<p>2023年12月4日</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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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开始！操作指南看这里</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67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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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Thu, 07 Dec 2023 08:23:0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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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注意啦~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进行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啦 如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注意啦~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进行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啦</p>



<ul><li>如您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仅需在2023年度基础上完成确认；</li></ul>



<ul><li>有变动，需修改或作废信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作废”或“修改”，完成后，如还有其他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点击“一键确认”完成信息提交；</li></ul>



<ul><li>有变动，需新增信息：您可先对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可参考情形一完成操作，再点击“首页——常用功能——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行填报。</li></ul>



<p><strong>温馨提示：</strong></p>



<p>您除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也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网页端，点击首页中的“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202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呦！</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677/feed/</wfw:comment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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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和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473/</link>
					<comments>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473/#respond</comments>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Fri, 03 Nov 2023 03:25:5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jkinvest.net.cn/?p=6473</guid>

					<description><![CDATA[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财政部 税务总局</strong></p>



<p><strong>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strong></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p>



<p>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p>



<p>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p>



<p>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p>



<p>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p>



<p>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p>



<p>特此公告。</p>



<p>财政部&nbsp; 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18日</p>



<p><strong>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strong></p>



<p><strong>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strong></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br>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br>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br>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br>（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br>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br>（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br>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r>（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br>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br>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br>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br>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br>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br>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br>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nbsp;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p>



<p>2023年8月2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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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分别提高1000元！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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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Thu, 14 Sep 2023 08:17:5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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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strong></p>



<p>国发〔2023〕13号</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



<p>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p>



<p>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p>



<p>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p>



<p>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p>



<p>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p>



<p>国务院</p>



<p>2023年8月28日</p>



<p>（此件公开发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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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新政策】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 &#038;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 &#038;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发布</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612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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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Tue, 29 Aug 2023 02:29:1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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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span class="has-inline-color has-vivid-cyan-blue-color">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span></strong></p>



<p><strong>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strong></p>



<p>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p>



<p>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p>



<p>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p>



<p>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p>



<p>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p>



<figure class="wp-block-image size-large"><img loading="lazy" width="944" height="774" src="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3/08/640-9.png" alt="" class="wp-image-6130" srcset="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3/08/640-9.png 944w, 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3/08/640-9-300x246.png 300w, https://www.jkinvest.net.cn/wp-content/uploads/2023/08/640-9-768x630.png 768w" sizes="(max-width: 944px) 100vw, 944px" /></figure>



<p>财政部 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18日</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h6></h6>



<p><strong><span class="has-inline-color has-vivid-cyan-blue-color">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span></strong></p>



<p><strong>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strong></p>



<p>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p>



<p>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p>



<p>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p>



<p>特此公告。<br></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18日</p>



<hr class="wp-block-separator"/>



<p><strong><span class="has-inline-color has-vivid-cyan-blue-color">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span></strong></p>



<p><strong>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strong></p>



<p>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p>



<p>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p>



<p>特此公告。</p>



<p>财政部&nbsp; 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18日</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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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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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以及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和优惠政策公告</title>
		<link>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5968/</link>
					<comments>https://www.jkinvest.net.cn/blog/5968/#respond</comments>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Mon, 07 Aug 2023 09:33:28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新闻中心]]></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税及审计]]></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jkinvest.net.cn/?p=5968</guid>

					<description><![CDATA[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财政部 税务总局</strong></p>



<p><strong>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strong></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p>



<p>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p>



<p>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p>



<p>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p>



<p>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p>



<p>特此公告。</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1日</p>



<p><strong>财政部 税务总局</strong></p>



<p><strong>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strong><strong></strong></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p>



<p>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br>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br>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br>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br>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br>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br>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br>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br>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br>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br>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br>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br>《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br>特此公告。</p>



<p>财政部 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2日</p>



<p><strong>国家税务总局</strong></p>



<p><strong>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strong><strong></strong></p>



<p>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p>



<p>　　为贯彻落实《<a target="_blank" href="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YzNDUwNw==&amp;mid=2650562622&amp;idx=1&amp;sn=1b9c70fce1b06ecda397afb602dbc53f&amp;chksm=8862ecdabf1565cc38624bdd324d5a075900a3434933c0ef30f3e8acabbdaaf3f605db47cfc5&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 rel="noreferrer noopener">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a>》（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



<p>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p>



<p>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p>



<p>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p>



<p>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p>



<p>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p>



<p>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p>



<p>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p>



<p>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a target="_blank" href="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YzNDUwNw==&amp;mid=2650554796&amp;idx=1&amp;sn=96ee2a220ed3907261d111f8da4443a8&amp;chksm=8862cd48bf15445e7939ad8d426894f935ab9623d3fab1c94878256e47c14f8e6cfb1073af86&amp;scene=21#wechat_redirect" rel="noreferrer noopene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a>》（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p>



<p>　　特此公告。</p>



<p>国家税务总局</p>



<p>2023年8月2日</p>



<p><strong>解读</strong><br><strong>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strong><br>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br><strong>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strong><b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br><strong>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strong><br>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br><strong>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strong><br>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br><strong>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strong><br>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br><strong>　　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strong><br>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br><strong>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strong><br>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p>



<p><strong>【例1】</strong>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br><strong>　　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strong><br>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br>　　举例说明如下：</p>



<p><strong>【例2】</strong>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p>



<p><strong>【例3】</strong>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p>



<p>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br><strong>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strong><br>　　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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