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今天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在试点条件方面,《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条件包括: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设立和运行条件包括: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2.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3.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4.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5.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6.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在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有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商务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外商独资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可持续发展。
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已新增“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栏目。如果您2025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此栏目对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请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2025年需要调整的事项,若存在,请及时进行信息修改,以便您的扣缴单位及时获取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在2025年1月预扣预缴申报中顺利进行扣除。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操作,您可能涉及到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
如果您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仅需在2024年度基础上完成确认。
第一步
进入功能页面,一键带入,核对信息。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去确认”进入功能界面;通过“首页”——“办&查”——“专项附加扣除”进入功能界面。
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依据提示“将带入2024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
第二步
完成信息确认和提交。
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可确认”核对信息,完成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系统将提示您本次填写的信息会对2025年度已填报的信息完成覆盖,确认无误点击“确认”,即可完成提交。
情形二
如果您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需修改或删除信息。
举个例子
小张2024年填报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选择100%全额扣除的扣除比例,2025年,小张与配偶选择50%平均扣除的扣除比例。
当您需要修改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内容时,您可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选择相关扣除项目,点击“可确认”,在填报详情中对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删除”或“修改”等操作。
完成后,如您2025年还有其他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情形一】的相关步骤,点击“一键确认”完成信息提交。
情形三
如果您需新增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您可按照【情形一】的相关步骤,先对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完成已有信息确认后,您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界面,进行新增项目填报。
温馨提醒
如果您在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的信息填报有误,比如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时,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婚后购房夫妻双方均按照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等等,请您及时进行更正。
如果您在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时,涉及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未通过公安部门的验证,建议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认真核对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若身份信息填报存在错误或需要录入生僻字,请您修改后重新提交。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文件全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实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和推动全球开放合作的担当。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问
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
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
问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
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
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问
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
问
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同意,自2024年10月25日起,电子口岸签证试点范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扩大至浦东新区全域。
经上海浦东新区企业单位邀请来沪、符合办理口岸签证条件的外国人,可申办F字(访问)、M字(商贸)、R字(人才)、Z字(工作)和S2字(私人事务)电子口岸签证并自上海口岸入境。
电子口岸签证全程网上办理。经审核备案的企业单位,可登录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代申请人提交签证申请信息。待电子口岸签证签发后,邀请单位可登录电子政务平台代为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签证确认书》PDF电子文件并发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可将《确认书》下载保存在电子设备或自行打印,凭护照及电子签证入境、停留。
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自7月12日起在临港新片区试点实施电子口岸签证。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临港新片区企业单位和外籍员工的广泛欢迎,纷纷表示电子口岸签证制度大幅度提升了外籍人员来华便利化水平。“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试点扩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向符合条件的30余万家企业单位进行了政策宣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处科长王盛科长表示,电子口岸签证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浦东新区全域将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外籍人员流动便利化,助力浦东提升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能级。
1、电子口岸签证的优势?
答:电子口岸签证申请全程网上办理,无需纸质材料,免交护照原件,免贴纸质签证。
2、签证种类有哪些?
答:F字(访问)、M字(商贸)、R字(人才)、Z字(工作)、S2字(私人事务)。
3、电子口岸签证的使用期限和入境次数?
答:入境次数:一次入境有效。
入境有效期:15日。
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电子口岸签证与纸质签证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申请人可凭护照及电子签证入境停留。
4、电子口岸签证一次入境、最长停留30天,如果因故需要延长停留期限是否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签证证件?
答:可以。如需签证延期或变更停留事由需要换发其他种类签证,可在停留期届满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5、外国人持电子口岸签证入境后,是否需要办理住宿登记?
答:外国公民入境须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6、电子口岸签证从上海口岸入境后是否可以从其他城市离境?
答:外国人持电子口岸签证可从上海所有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在全国任一对外开放口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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