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有关要求,现就黄浦区开展2024年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重点领域(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由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注册在黄浦区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三、材料报送截止期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Q:请问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可以持通行证在内地工作吗?

A:不可以。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事由才可以申请通行证往来内地。工作、学习、采访等事由需要申请其他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Q:请问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请通行证应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A:非中国籍港澳永久性居民首次申请时,应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申请;通行证到期换发、遗失补办、信息变更,除了可以在香港中旅集团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申请以外,还可以在内地的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Q:请问通行证一般有效期多久?可以在内地停留多久?

A:一般通行证有效期5年,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Q:请问通行证一般多久可以签发?

A:受理、审批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

Q:请问持有通行证可否享受出入境便利?

A:无需填写外国人入境卡;采集指纹后可经快捷通道通关。

Q:请问持有通行证入境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住宿登记?

A:持通行证入境仍然要遵照法规进行住宿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7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7月1日颁布并施行,在此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于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是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制。

1.除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为办理增资申请之日起五年内。

2.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设立登记前实缴,增资部分也应实缴。

7月1日后,关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五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2.新《公司法》不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公司,是否受注册资本新规影响?

答:是。

“注册资本新规既适用于7月1日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

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该如何调整?

答:为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7年6月30日前)。具体安排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自调整之日起五年内。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有货币,还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股东如何缴纳非货币出资?

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过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任何实际缴纳证明。

新《公司法》关于减资有哪些新规定?

答: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新《公司法》新增了两种减资情形:一是弥补亏损减资,二是股东失权减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减资公告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减资公告选项。

《公司法》关于公司公示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公示有哪些新规定?

答: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对其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公司股东和治理结构

一个投资者能否成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答:可以。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家“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委派任一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董事会的设置规定有哪些?

答:1.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

2.有限责任公司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再设上限。

3.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职工监事的应当有职工代表。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设置规定有哪些?

答:1.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不设监事: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2.设监事会的,职工监事人数至少为三分之一。

新《公司法》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

答: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

三、关于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未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会如何处理?

答: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会如何处理?

答: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会如何处理?

答: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会如何处理?

答: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发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会如何处理?

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一)2023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不具备政策享受资格。     

二、稳岗返还的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按60%返还。     

三、裁员率如何计算?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对于2023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裁员率=1-(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自然减员人数)/2023年失业保险参保首月参保人数。  

其中,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

用人单位需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自助经办平台确认相关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何时可以收到稳岗返还资金?  

用人单位确认享受补贴相关信息,并经由区级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市级人社部门完成公示后,对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对公账户。     

六、用人单位如对信息或公示有异议,如何解决?  

用人单位可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即进行调整,区人社部门将有关调整情况反馈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如何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按政策规定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八、如想进一步了解政策,有什么对外咨询渠道吗?  

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咨询电话:12333

2023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开始。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等渠道进行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01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社保年度切换前的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期内为在职职工申报上一年度的工资性收入。

2023年工资性收入的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1日——2024年6月25日

注意: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工资性收入用于确定下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每年仅需申报一次。

02 申报范围

在申报时间范围内,凡存在有效参保职工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申报范围,应进行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

申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当前有效参保职工均应进行申报。

03 申报内容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本次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

对上一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对于当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04 操作渠道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渠道:

  1.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
  2.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3. 一网通办。

请注意:完成年度申报后,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