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请注意!自2024年3月1日起,本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0%调整至9%。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4〕1号规定,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2024年3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降费范围

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降费时间段

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上述时间为费款所属期,本市用人单位从2024年4月起缴纳费款按新费率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此次调整可减轻缴费负担,省下更多的资金去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呢!

为小微企业送“福利”!政策性保单申领工作启动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服务,鼓励小微企业开展对外出口贸易业务,上海市政府为年出口额在0-5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保单福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年可申领1次。有关情况如下:

一、申领政策性保单的好处

(一)提供出口风险保障

对外贸易业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加上小微企业维权能力弱,在遇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时,货款回收方面可能遇到困难。申领保单后,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货款损失,企业可申请理赔,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美元。

(二)坚定对外投资信心

通过最大限度降低申领企业因海外客户违约造成的货款损失,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坚定企业对外投资的信心。

(三)助力出口市场拓展

鼓励小微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性保单工具,抢抓外贸新机遇,加快拓展东南亚等新兴市场,扩大出口业务规模。

(四)加强融资征信支持

依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其合作的150多家中外资银行,为申领企业提供融资征信支持。

二、申领条件

注册在上海市且2023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均可免费申领。

三、申领方式

1、线下申领: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2、线上申领: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完成授权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点击“业务应用”——“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出口信用”,按照指引申领。

四、申领时间

即日起至4月中旬。

4月中旬后,将启动新一轮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工作。

上海市场准入政策解读 - 公司登记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您需要为企业取一个合适的名称,确定好经营场所、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

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有名称吗?

答:企业名称是法定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注册公司必须有名称。

为公司取名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公司起名提供了明确、详尽和具体的规则,比如: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所以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使用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

如何知道想用的公司名称是否能通过登记机关审查?

答:您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开办企业时,平台将自动检查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并在登记申请表上申报股东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信息。

股东如何配合登记机关验证身份信息?

答:在上海,普遍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通过全程网办方式注册公司,股东等所有人员都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等数字化方式核验身份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

注册成立公司时,对股东出资数额有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时,境内外股东都可以根据章程约定认缴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数额要求。

公司设立后,公司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股东、章程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注册公司时,对股东是否有学历、经历等要求?

答: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都可以依法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时仅需按照规范提交相应材料(详见“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引”栏目),不需要提供教育或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商业计划、可行性计划、财务计划等相关证明。

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数量、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有限制吗?

答: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设立公司,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数量、投资金额及利润分配没有限制。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是否必须从中国境内采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

答:外资公司可以自主按需选择采购来源,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对雇佣员工的国籍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雇佣境内或境外人员答担任员工,法律法规对公司雇佣外国人没有限制。

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银行或保险机构吗?

答: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取消中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外国资本可持有银行保险机构100%股权。

哪里可以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表格和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您可以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登记文书指 引”栏目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templa-teOfApplicationDoucments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

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如何在执照上体现?

答: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通过经营范围在执照上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等级,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您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申办登记时,可以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勾选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或变更是否有必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准备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答:您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全程网办设立或变更业务时,系统将为您提供完善的办事指引,并为您自动生成申请表格和材料。您也可以从登记机关服务窗口得到详细和周到的指导。因此,您可以自行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无需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公司经营时是否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年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注册公司时,是否需要向登记部门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法定备案信息,应当向登记部门备案。

沪商规〔2024〕2号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0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02 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总部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03 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04 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

(二)租房资助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高能级奖励

对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四)经营奖励

对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需在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

(五)增资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本办法实施期间仅可享受一次增资奖励。

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企业需在增资金额到位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开办资助。

05 管理职责

市和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总部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确定总部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组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财政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总部资金的申报和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06 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市商务委发布年度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

(四)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确认最终评审意见。

(五)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07 预算编制管理

市商务委应根据预算编制和市与区财力结算管理要求,按照最终评审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区分担比例,每年预算编制时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市级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年度预算。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将本区所涉及企业的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纳入区级年度预算。

08 预算执行

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相关资金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正式下达。

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从评审通过的当年起按年拨付资金。各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09 过渡期管理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审核通过,目前尚在资金拨付期的项目,统一按原审核结果继续执行,直至资金全额拨付完成。

10 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总部企业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各区按规定使用资金。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总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11 绩效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12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月31日止。

市税务局介绍,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PS: 文末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四、今年对未依法办理汇算的纳税人有哪些监管措施?

从近几年汇算情况看,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如实填报收入和扣除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税务部门在核查中也发现,小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错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今年汇算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提醒:

(一)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