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即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的试点,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已成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QFLP试点是全球资金投资境内的重要渠道,也是吸引外资,推动更多优质资金通过QFLP试点支持科创、绿色、数字等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近些年,国际知名资管机构在上海加速集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共有86家机构获得QFLP试点资质,主要投资于境内生物医药、基础设施及环保业、互联网与信息科技、高端制造业四大领域。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FLP )试点外汇管理新政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市。
本次扩围的 QFLP 试点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01 拓宽了QFLP募集的 境外资金境内支出范围
允许 QFLP 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具体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等。
02 简化外汇登记, 资金进出自由、汇兑便利
简化外汇登记
- 外汇登记主体由试点基金变为管理企业,同一管理企业负责的不同基金之间可灵活调剂使用额度;
- 外汇登记部门由银行变为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所需材料精简至3项;
- 外汇系统新增专门的QFLP登记模块。
资金进出更为自由、汇兑便利
- QFLP 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外国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入境后可直接结汇;
- 试点业务项下无需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03 QFLP 试点基金组织形式灵活
试点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QFLP试点是全球资金投资境内的重要渠道,也是上海提升国际化水平,建设全球资管中心的重要抓手。当前,上海处于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正是吸引外资,推动更多优质资金通过QFLP试点支持科创、绿色、数字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好时机。此次试点新政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扩大至全市,将进一步提高上海跨境投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根据多个中国驻外国大使馆发布的公告,自3月1日起,从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匈牙利、老挝、新西兰、马来西亚、南非、斯里兰卡和瑞士来华的中外旅客无需进行核酸检测,可使用抗原检测替代!
优化内容总结如下:
- 允许搭乘赴华直飞航班人员以抗原检测(包括用试剂盒自测)代替核酸检测;
- 航空公司无需查验登机前核酸检测证明及抗原检测结果。
海关申报:
取得检测阴性结果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掌上海关APP或网页版(https://htdecl.chinaport.gov.cn)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申报。
但还是要提醒大家,根据当前的规定,仍有很多国家入境中国,仍然需要登机前48小时的核酸证明,结果阴性才可以赴华。
为支持区内现代商贸产业发展,虹口区最新发布2023年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政策,政策和实施措施如下:
对设立在虹口,经区商务委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良好的现代商贸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均可申请本次补贴和奖励。
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一、支持现代商贸产业集聚。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商业)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和商业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现代商贸产业功能性机构发展。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促进商贸营商环境提升
一、支持商贸载体建设。对虹口重点商街(圈)整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物业整体运营商,以不分割产权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的,根据运营管理商的知名程度、商业面积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
二、支持数字化商圈建设。对虹口重点商街(圈)运用智能化终端技术设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商圈应用场景的,经认定,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三、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虹口重点商街(圈)存量商业网点实施升级、商业网点改造的投资建设单位;对在本区重点商街(圈)内建设集生活便利、商业展示、在线营促销、信息查询、数据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经认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四、支持优秀品牌落户虹口。对知名商贸服务品牌在重点商街(圈)设立、改造旗舰店、形象店、体验店、免税店、进口商品国别店的,根据品牌知名度、店铺面积等,经认定,按照不超过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五、支持特色活动落户虹口。对有一定影响力、有效宣传推广本区商业形象的各类主题活动(新品首发、节庆集市、时尚创意等)在虹口重点商街(圈)举办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促进商贸品牌发展
一、支持提升品牌影响力。鼓励品牌制定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培育与建设引领性品牌,对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知晓度领先、对行业及消费导向影响度大的引领性品牌企业,经认定,按其前两个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提升品牌价值。对老品牌企业在本区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工匠教学基地”等,经认定,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三、支持企业申报荣誉称号。对新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商圈建设、业态创新、品牌推广等荣誉称号(如“特色商街”“引领性品牌榜单”“新品发布平台”)的运营方,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奖励。
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网络交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平台经济建设。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75亿元人民币,经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对成功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上海市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适销对路的外贸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外贸出口企业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出海优品”店铺,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出海优品”店铺补贴金额为1万元。
五、鼓励区内企业打造“6+365”平台(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平台),融入国家双循环战略发展。企业经市级认定为“6+365”平台或“上海市双循环示范企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放大进博会溢出效应。支持企业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展品变为商品。在虹口商圈或楼宇开设进口商品特色店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推进全区贸易便利化,做好金融政策组合。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支持区内企业AEO认证,对新通过的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提升外贸和内贸风险研判、风险抵御能力和参与保险创新试点。为积极落实“稳外资”“稳外贸”“保市场主体”和“保产业供应链稳定”等举措,企业自行购买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内信用保险服务或配套服务贸易信用保险产品的实际保费支出,经认定,给予最高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更多补贴和奖励申请材料和流程,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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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计算,下面这10项业务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事项一: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将一次性支付若干年的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企业一次性支付3年的租金,取得租赁费发票,在当期全额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一次性支付的跨年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扣除。
同理,有不少企业将装修费等费用在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有企业支付以前年度公积金、补充保险等费用,都不能在支付当年税前扣除,应追溯到费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事项二: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未追溯调整
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已深入人心,但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如何扣除?企业还有误解。如企业在2022年发生的费用,在2023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却将该费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调增;之后在2023年7月取得了发票,又将该费用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减,这都是不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这个例子中企业应追溯扣除在支出发生的2022年度,而不是取得发票的2023年度。
事项三:扩大职工福利费范围
有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是福利性质的支出都算职工福利费可税前扣除,比如将职工子女教育费、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等均列入职工福利费。但是,这些福利性质的支出,一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所列举范围内,二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都不能税前扣除。
事项四:职工学历教育计入教育经费
不少企业报销高管读MBA、职工读博的学费等费用,并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这些在职教育学费应由个人承担,不能税前扣除。
事项五:为部分人员支付的补充保险
有些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补充保险不符合“全体员工”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事项六:公益性捐赠不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风险:①直接捐赠。有的企业热衷于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不能税前扣除;②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有的企业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但该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不能税前扣除;③通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捐赠。有的企业通过某省的乡镇政府进行捐赠,或直接捐赠给某村委会,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也不能税前扣除。
事项七: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
这是一个常见问题。企业以开会之名招待关联企业、客户、供销商等,将旅游和餐饮等费用作为会议费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但实际上是以会议之名,行招待之实,这些费用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在限额内税前扣除。不少税务机关要求会议费须提供会议安排、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证明材料。
事项八:利息支出风险
利息支出除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须符合规定的债资比等常见风险,还应注意:①应资本化的利息未资本化。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每年支付巨额利息,并将其计入财务费用,这是错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不能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②有不少企业将取得的银行贷款无偿借给关联企业,自己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事项九: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集团公司为下属各个成员单位的产品做广告,承担全部广告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共同租用一层写字楼,企业承担了全部租赁费等。这些业务由于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都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不能独自负担受益于成员单位的全部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后各自税前扣除。
事项十:不能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不少企业为部分员工购买某些商业保险并税前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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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任务,推动实现高质量就业,浦东新区发布最新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和补贴政策。
每个企业每年度可累计申请最高总额为100万元的稳扩就业补贴。
01 浦东新区企业录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困难就业稳岗补贴:
1)35周岁及以上,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02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不满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
03 浦东新区企业录用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一定期限,给予企业年度一次性就业补贴:
1)录用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补贴每人1000元。
2)录用浦东新区户籍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1500元。
3)录用浦东新区户籍当年度退役军人,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1500元。04
04 鼓励企业保持用工规模并增加。浦东新区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较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企业年度一次性社保补贴,限每年申请一次。
05 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浦东新区同一企业推荐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10人及以上,企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按照每人4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一次性推荐补贴。
06 其他
1)除困难就业稳岗补贴外,同一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其他补贴的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浦东新区企业”是指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3)对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困难就业稳岗补贴、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对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困难就业稳岗补贴和区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5)对同一名浦东新区户籍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与市级灵活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6)一次性就业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应同一名被录用人员每年度最多享受一次补贴。
7)劳务派遣公司不享受困难就业稳岗补贴、录用浦东新区户籍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社保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推荐员工的,不享受一次性推荐补贴。
8)当年度内的补贴应于下年度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07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原区级就业援助政策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且原单位未退出的,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其余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以初次核定其补贴时年龄为准。浦东新区原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大病人员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补贴。
08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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